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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病门诊大病准入标准
(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)
(一)精神分裂症
1.出现精神分裂症状,经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(必要条件)。
2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有明显残余精神或慢性精神衰退(参考条件)。
3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丧失工作能力,社会功能衰退的〔 参考条件)。
4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自知力未恢复的(参考条件)。
5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出现症状的(参考条件)。
6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需防治疗的(参考条件)。
--准入标准:必要条件一条+参考条件一条
(二)情感性精神障碍(躁狂发作、抑郁发作)
1.出现精神障碍症状,经精神专科医院住院确诊为情感性精神障碍。(必要条件)。
2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有兴奋、话多、自我评价高等症状(参考条件)。
3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社会功能损害,对周围环境有危害性和不良后果的(参考条件)。
4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兴趣丧失、自我评价低、思维困难、有消极悲观言行等症状的(参考条件)。
5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严重抑郁性神经症出现上述抑郁症状的(参考条件)。
6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社会功能受损,给自己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的(参考条件)。
7.既往有精神病史,现需防治疗的(参考条件)。
--准入标准:必要条件一条+参考条件一条